氧气汇流排安装维修措施
2012-10-17 09:40:31 来源:
4.5 消防设施
4.5.1 厂内应按GB J 16有关规定,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设施。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设施应有防冻措施。
还应根据GB J 140的要求,配备适当种类、数量的相应灭火器材。
4.5.2 润滑油库的配置,应符合GB J 16的有关规定。
4.5.3 透平氧压机宜设氮气灭火系统。
4.5.4 计算机室、主控制室内宜设置烟、温探测报警装置。
4.6 防火、防爆
4.6.1 制氧站房、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、液氧气化站房,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,氧气汇流排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“甲”、“乙”类的生产车间,以及铸造车间、锻压车间、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毗连建造,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、窗、洞的防护墙。
4.6.2 输氧量不超过60m3/h的氧气汇流排间,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内靠外墙处,并应采用高度为2.5m、耐火极限不低于1.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,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。
4.6.3 输氧量超过60m3/h的氧气汇流排间,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,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,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,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.5h的无门、窗、洞的墙,与该厂房隔开。
4.6.4 氧气汇流排间,可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,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,但应以无门、窗、洞的防护墙相互隔开。
4.6.5 灌氧站房充装台应设高不低于2m、厚不小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。
4.6.6 严防氧气瓶误装(尤其是氢、氧混装)、超装。
4.6.7 当氧气实瓶的储量小于或等于1 700只时,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,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.5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,并应通过走道相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