气体汇流排技术规范
2012-10-17 10:12:56 来源:
制氢间、氢气压缩机间、氢气瓶库和催化反应炉部分属1区爆炸危险区。
透平氧压机防护墙内,液氧储配区和氧气调压阀组间属21区火灾危险区。灌氧站房、氧气储气囊间属22区火灾危险区。
4.6.22 电缆接头及电缆沟内电缆应涂阻火涂料。电缆沟不准与其他管沟相通,应保持通风良好,并宜设火灾预警系统。
4.6.23 透平氧压机和用于输配的多级离心液氧泵,应设防护墙(罩)与周围隔离。
4.6.24 氧气厂(站、车间)内的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、液氧气化站房和氧气汇流排间,严禁用明火采暖。
4.6.25 计器仪表的选用应考虑安全、防火防爆的要求。
4.6.26 氧压机、液氧泵、冷箱内设备、氧气及液氧储罐、氧气管道和阀门、与氧接触的仪表、工机具、检修氧气设备人员的防护用品等,必须严禁被油脂污染。
4.6.27 氧气管道流速、材质、阀门、附件、架设、施工、验收等,必须严格按第8章的有关规定执行,避免起火、爆炸。
4.6.28 空分装置应采取防爆措施。防止乙炔及碳氢化物在液氧、液空中积聚、浓缩、引起燃爆。
4.6.29 氧气放散时,在放散口附近严禁烟火。氧气的各种放散管,均应引出室外。
4.6.30 氢气站要严禁烟火并设禁火标志,防止泄漏,杜绝氢、氧混合燃爆。
4.6.31 氢气生产场所宜采用防爆型荧光灯等高效光源。
4.6.32 氢气瓶库宜采用在外墙上用双层玻璃密封的腰窗照明。
4.6.33 压力容器的设计、制造、安装、使用,必须严格遵循劳动部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。
4.7 防雷、防静电
4.7.1 厂内各类建、构筑物,应符合GB 50057 的规定。防雷*大冲击接地电阻值与防静电*大接地电阻见表5。
4.7.2 氢气生产、储配设施的建、构筑物属第二类防雷建、构筑物。氧气汇流排氧气生产、储配系统的建、构筑物和高度在1.5m以上的吸风筒,属第三类防雷建、构筑物。
4.7.3 所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,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,每年至少检测一次。
4.7.4 氧气(包括液氧、液空)和氢气设备、管道上的法兰间的跨接电阻应小于0.03Ω 。